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要求公民、法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应当缴纳?
我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行政复议实行不收费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对老百姓合法权益保护的过程。由于行政机关不当或者不合法地行使行政职权,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行政相对人向有关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相对人的当然权利。而行政机关依法在行政复议中重新审查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纠正行政机关内部所犯的错误,这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行为,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上而下进行的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是不合理的。办理行政复议,有错必纠,本来就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一项责任,当然不应该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
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