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