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四保险年度市本级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和生育保险费提取比例问题的通知
赤劳社办字[2004]64号
关于二○○四保险年度市本级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和生育保险费提取比例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赤峰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赤政发[1996]178号)、《赤峰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赤劳社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生育保险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二○○四保险年度市本级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生育医疗费
产前检查费由原来100元提高到150元:
顺产费由原来400元提高到600元:
助产费由原来500元提高到700元:
剖腹产费由原来1400元提高到1600元。
二、提高计划生育手术费
放置宫内节育器术由原来35元提高到100元;
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由原来20元提高到35元;
流产术由原来80--100元提高到100-180元。
三、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二○○四保险年度市本级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二○○三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
四、本通知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赤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