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是怎样的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1、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验原件);
2、《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收原件);
3、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5、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收原件)(注:报销住院费用时需提供出院小结);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
(1)已办理金融社保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银行账户复印件,报销费用将直接支付入其金融社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里;
(2)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本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深农商银行”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7、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分娩的提供);
8、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