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申请建设用地流程

  (一)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农业人口;

  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

  5、直辖市征地争议。

  (五)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七)颁发土地使用证

  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拟划拨土地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可分为:

  (一)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