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四)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五)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六)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七)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八)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九)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房产证条件之一,民法典、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办理房产证还要以下证件、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划拨土地未登记的,可提交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划拨用地的文件。

  (四)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房屋,应当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六)商品住宅,提交公共维修资金交清证明原件。

  (七)区(县)公安分局出具的门楼牌编号证明。

  (八)有偿使用土地的,提交地价款交纳证明;房屋登记面积大于交纳地价款面积的,还应当提交该超过部分房屋在未交清地价款前不转让、不抵押的书面承诺原件。

  房屋登记面积大于交纳地价款面积的,登记部门应当对超出部分办理限制登记。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