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村委会造房征地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县级以下的地方政府,比如乡镇、街道均无权组织实施征地,而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本不属于政府机关,因此,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利征收农民土地的。我们所谓的村委会征地,大多数情况下是村委会配合政府开展一些征地的具体工作,又或者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村委会当了马前卒,当然,现实情况中,也有不少村干部强行收回发包的土地或者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土地,这些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广大农民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