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深圳一男子醉酒后击打民警刑拘,袭警罪的量刑标准

  3月21日,从深圳市公安局获悉,12日凌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发生一起袭警案件,一名醉酒男子挥拳击打正在执法的民警。目前,犯罪嫌疑人潘某涉嫌袭警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经查,3月12日凌晨1时5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玉塘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辖区某娱乐场所包间内,有人故意损坏财物。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名醉酒男子正在砸东西,随后将该男子潘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达派出所后,潘某持续大吵大闹,肆意辱骂、威胁民警及工作人员,并挥拳击打民警面部。警方对涉嫌暴力袭警的犯罪嫌疑人潘某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根据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①撕咬、②踢打、③抱摔、④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⑤打砸、⑥毁坏、⑦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⑧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