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过期未核销罚款多少
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处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1、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以下资料、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
(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发证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部门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础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