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集资诈

  导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次序的行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劵,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罪之间的相同点:

  1、主体相同,三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主观方面:三个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3、客体方面:三罪侵犯的都是国家金融管理次序。

  4、客观方面:三个罪都是主体由于缺乏一定资质或者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为国家明令禁止一般主体所为的行为。

  三个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所包含的客体不但仅有国家的金融管理次序还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有将非法集资的资金占为己有的故意,而且其他两罪在主观方面是不存在将资金占为己有的故意。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也同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牟利的目的,但是它却具有侵犯是国家有价证劵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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