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行为的处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根据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该企业原有的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投入企业的固定资产、拨付的流动资金,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而归还贷款后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为了防止在改建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这部分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清产核资和评估后按其市场实际价值折成股份。任何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行为都是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行为的行政责任。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对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