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摔伤,公交公司有责任吗?
【问题提出】
行人违章横穿马路,公交司机紧急刹车;小轿车突然变更车道违章行驶,公交车为避免相撞紧急刹车;公交车与私家车相撞,致公交车侧翻……这些交通事故都会造成公交车上的乘客摔倒受伤。对于给乘客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法官说法】
一般来讲,在公交车司机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公交车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乘客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果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据;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只要承运人没有证据证明乘客受到的伤害是由于乘客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承运人就要承担责任。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免费搭乘的无票旅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同样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从乘客上车那一刻起,运输合同就成立,公交公司就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有将乘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因乘坐公交车摔伤的乘客若想维权,首先要掌握索赔依据,通过协商解决的办法保障权益。若纠纷难以解决,可有3种方式起诉:一种是提起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另外还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或者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王先生购买车票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已经成立了客运合同,他在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经营的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作出上述判决。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一般来讲,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公交车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公交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遇到违章行驶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公司仍应先行医治乘客或赔付,然后追究肇事方责任。
乘客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果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据;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乘客受到的伤害是由于乘客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承运人就要承担责任。本期的案件由于肇事方没有保护现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因此乘客只能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