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入施工现场坑洞内谁来负责?
【案例介绍】
打电话走进施工现场掉入坑内谁来负责?
张扬所在小区旁边的一块空地正在施工。2011年12月周末的一天,张扬逛街回家时接到朋友电话,接打电话过程中,张扬走进了旁边小区的施工现场。在踏上一块钢筋水泥板时踩空,摔进水泥板小面的坑内,造成右小腿处粉碎性骨折,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了30多天。经调查,路面的坑洞是该施工队留下的。施工队在坑洞旁边留下了“注意”的警示牌,但是该路牌不知为何被移至离事发地五米的空地上。张扬伤愈后,与施工单位就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6.3万余元。
施工单位辩称,张扬是在没被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施工现场。且进入现场后一直接打电话,行为具有过错。而自己已用警示牌进行告知,故不同意张扬的诉讼请求,仅仅同意支付张扬2万元的医疗费用。
经法官调解,施工单位最终赔偿张扬医药费误工费5.9万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非施工人进入施工现场。所以,本案中的施工现场与一般的公共场所并无不同。至于施工方所言已通过警示牌的形式进行告知的辩护意见。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警示牌已经移出了事发地,说明施工人对于安全警示疏远管理。当然,张扬进入施工地后一直拨打电话,客观上使自己对危险的警惕性和判断力降低,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也应适当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官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分配了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一制度即过失相抵,又称之为与有过失或混合过错。通常情况下,过失相抵是因为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权衡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规定受害人就特定第三人的过失承担责任,因而过失相抵还包括可以视为受害人一方的其他人的过错。
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1、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到损害。这是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发生,就不存在过失相抵。2、受害人必须对造成的损害或扩大的损害结果有过错。损害的结果或扩大的结果与受害人的过错或过失有因果关系。3、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不当的行为。
过错相抵规则又称过失相抵规则,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该规则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责任就无需相抵,责任是相抵的内容。该责任具有可相抵性,即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①既可以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又可以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是故意,可能是过失。该过错致使受害人的行为成为损害事实发生或扩大的原因。过错的形态和大小影响到加害人责任减轻的程度。
第三,该规则的结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