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案情介绍】
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又只得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诸法院。
【问题】
本案中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条是关于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依据。
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须有工作物的倒塌、脱落、坠落等情况的发生。
(2)须有损坏失实,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3)须有工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工作物设置或管理不当。
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工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旅馆对吊灯的管理存在不当。应当依法对蒋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旅馆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可根据旅馆与装修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承担了对蒋某的赔偿后,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