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导读:现代社会妇女拥有更多、更先进的美容方法,她们通过自然美容、蒸汽美容等,使自己青春常驻、容颜俊美。美容专家预测,喷雾型和涂抹型化妆品的需求量将大幅度增长,这些化妆品使美容方法更加简单易行,妇女可以在家里自行操作,这将促使家庭美容更加普及。
案例介绍:
2004年2月,关女士在报纸上看到了某美容院的“医学美容”广告,该广告称:“本美容院使用进口药物,根除脸黑痣,并聘有省市大医院的医学美容专家操作,效果明显。”于是,关女士特意到该美容院要求除去脸上黑痣,并当场交付了300元治疗费,以接受治疗。操作人员用牙签蘸着约40%浓度的三氯醋酸药水,将关女士脸上10余处深浅不等的黑痣全部点除。第二天,关女士感到脸上灼热,继而伤口溃疡,流出黄色分泌物,经多方求医,伤口虽然愈合,但仍留下铅笔头大小的疤痕十余处。关女士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并经法医鉴定为:二度化学性灼伤,继发感染,容貌损害明显;以后如整容,还需费用3万余元,整容后疤痕会有所减少,但不可能恢复到原来面貌。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美容院退还关女士治疗费300元,及其所花的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后治疗费共计3万余元,同时一次性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元。
点评:
从狭义上讲,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狭义的医疗行为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广义的医疗行为应包括:一是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即上述狭义的医疗行为,也是范围最广的一类医疗行为。二是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三是实验性医疗行为。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四是侵袭性医疗行为。诊疗对人体造成一定危险。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本身带有某种程度的侵害性质,这一点已为医学界所接受。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应属于侵袭性医疗行为。
由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究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关键就在于该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如果患者去合法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医疗机构提供的是合法的医疗行为,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即应按医疗事故处理。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如果患者去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院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因不属于医疗行为,自然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
本案中,关女士去美容院接受“医学美容”,虽然为其操作实施美容措施的是省市大医院的医学美容专家,从表面上看,似乎属于医疗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在美容院为患者实施美容手术的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与其执业注册的医院已经脱离了联系,这不再是医疗行为,医院不应为该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也就属于一般侵权案件,法院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责令美容员赔偿关女士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后治疗费,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人格权的侵犯,但鉴于关女士因美容失败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因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知识延伸:最易失败的六类整容手术
整容界专家告诉消费者,常见的六类失败整容手术主要集中于鼻子、眼睛、除皱、吸脂、乳房和下巴整形。
1、最容易做坏的是眼睛,这也是一旦做坏最难修复的整容手术。
2、拉双眼皮失败会导致疤瘌眼,去眼袋失败会造成下眼睑外翻,甚至睡觉时闭不上眼睛,见风流泪,最终导致结膜炎或角膜炎,严重的溃疡甚至失明。在我们日常进行的修复手术中,有50%是针对眼睛进行修复的。
3、其次是鼻子,在一些失败的手术中,鼻子歪斜,感染变形,甚至硅胶脱出。
4、再次是乳房,失败的乳房整形手术会造成乳房两侧不对称,乳房发硬,一侧或两侧支配乳头的神经损伤,乳头失去感觉和勃起的功能,最严重的会导致乳房感染、溃烂以至于最后不得不切除整个乳房。
5、吸脂手术是目前开展最广泛的手术,一般认为,吸脂手术是比较简单、安全、有效的手术,但即便是这样的手术,做坏的也不在少数,而一旦做坏,则会导致被吸脂的部分高低不平,像“车道沟”或“搓衣板”。
6、而下巴手术失败则容易导致下巴歪斜,假体上移或者下移。
除皱的并发症也很多,手术失败会造成眉毛、口角、眼角一边高一边低,或者在头发里面留下很明显的疤痕,导致脱发,最严重的会导致面部神经损伤至面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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