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为加强全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了《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了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增加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经营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企业需取得毒性药品经营资质;药品零售企业禁止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办法》强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经批准定点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毒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从事毒性药品经营管理;省局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办法》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的合法性、安全性,防止医疗用毒性药品流入非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