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纠纷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一、医疗美容纠纷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第57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是执行医疗机构工作的职务行为,由于职务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此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医疗机构就须承担其医务人员的替代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得以自己没有选人不当或者已经尽到监督职责而推卸损害赔偿责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个体执业的医务人员应当自行对自己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个体诊所,这类诊所在基层医疗机构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为大家提供了及时方便的医疗环境,但由于水平限制等因素,个体诊所也成为医疗事故多发的“重灾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个体可以开办诊所,因此,在个体诊所因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时,其损害赔偿责任由个体诊所医师承担。
二、医疗美容纠纷的特点
1、医疗服务主体特殊性:公立医院在卫生事业管理学中,系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一般不具有盈利性,多以输出卫生服务为目标,而医疗美容服务属于非基本医疗服务范畴,系特殊医疗,从事该服务的以民营专科医院为主,但该类医院一般规模小,医疗技术薄弱,缺乏完整的医疗急救体系,一旦诊疗过程中出现医疗意外难以对患者有效救助,大型公立三甲医院中多以整容整形专科存在,以从事妇幼、口腔等专科为主。
2、医疗服务过程专业性:医疗过程本身存在极高的技术性、经验性及内部专科分工明确性要求,同时亦互为整体,但我国大多正规医学院校并未设置整容整形专业,如面部整容行业是口腔专业的衍生,面部整容医生多由临床口腔专业医生转业而来,形体整形医生大多为外科医生背景,交叉渗透的学科背景决定医学整容的复杂性,高专业门槛极易导致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进而加剧医患双方不信任感,引发纠纷。
3、医疗服务效果鉴定难:司法鉴定已成为医疗纠纷中明确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因果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就医疗美容纠纷而言,部分情形系美容手术失败给患者带来精神、肉体损害,使用司法鉴定手段尚能予以量化、认定;而部分情形则是基于手术实施后未达到理想效果,即患者的相貌、形体未达到医方所承诺、患者所预期的形象,该类效果评价更多系基于主观评价,审美评价,而司法鉴定属技术类鉴定,难以有效或准确的对患者美学角度损失进行估算,进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中对患者的定损诉求存在认定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