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建议书
一、风险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
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随着国内依法治国方针的建立,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社会大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消费
者越来越意识到当所购产品存在缺陷时,用法律手段去保护他们的权益和要求赔偿。正因为
如此,产品质量的风险越来越大,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成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选择。
质量、生产、利润和灾害的预防是一个成功企业不可少的组成因素。而生活中因产品的
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造成用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例屡见不鲜。所以,产品质量保证保
险在发达国家和跨国知名企业十分流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为《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
为生产者、消费者转移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证。
企业为其产品投保质量保证保险有利于提升企业信誉,增强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
产品质量系上了“保险带”,是其售后服务的部分内容,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负责和保护,
同时也利于促进产品的行销品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树立较好的企业形象。
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介绍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承保范围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
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
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予以赔偿:
(一)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
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我们的承保建议
1、保险产品:贵司生产销售的系列产品
2、保险期间:一年
3、承保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
5、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
(1)累计赔偿限额:RMB200万元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
6、预计年销售总额:RMB2000万元
7、基础费率:3.0‰
8、费率浮动系数
产品质量奖励系数:0.9(N1)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等级系数:0.8(N2)
产品质量出险状况系数:0.6(N3)
产品销售额系数:0.9(N4)
累计赔偿限额系数:1.1(N5)
9、保险费计算
保费=预计年销售总额×基础费率×费率浮动系数
年交保费=RMB2000万元×3.0‰×0.9×0.8×0.6×0.9×1.1=RMB25660.8元
三、我们的优势
作为我国成立最早、经营时间最长、资产和抗风险能力最强、最具实力的保险公司,贵
司与我公司品牌的强强合作,将极大提升贵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投保该险种后,贵司可在
产品包装上加注“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产品质量保证”可起到很好
的宣传广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