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生物资源开发,促进优势产业的尽快形成,积极培植后续财源,1995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了“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
1、省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中央财政借入的专项资金;
3、基金收益,包括有偿扶持资金占用费及利息收入等;
4、其他。
第三条在省政府领导下,基金实行云南省政府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18工程”办公室)和云南省财政厅分工管理负责制,按“省政府决策、省‘18工程’办公室负责筛选审批项目、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的方式运作。财政厅内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四条基金的使用原则和宗旨
本基金使用坚持“限定投向、专款专用、确保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体现政府的产业导向,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生物资源产业开发。
本基金使用宗旨是:扶持我省18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引导投资流向,促进我省资源优势向市场优势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财政收入。
第五条资金管理。基金在省财政开设专项资金帐户,年度基金安排由预算总会计列支后拨入该资金存款帐户,并按财政部财预字〔1997〕287号通知要求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六条基金的运用分无偿、有偿两种方式,以无偿方式为主。资金分配比例:以基金总额为计算基础,按无偿60%、有偿40%的比例掌握使用。
第二章无偿扶持资金运用和管理
第七条基金中无偿扶持资金是指不需使用单位偿还的投入资金,其主要投向是18生物资源开发项目:
1、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补助;
2、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科研项目等适用技术开发和运用方面的投入;
3、产业规划、市场开拓等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资补助。
第八条无偿资金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无偿扶持资金按财政无偿使用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由省“18工程”办公室按生物资源开发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扶持项目计划提出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执行。财政厅根据省政府领导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承担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工作。
第九条无偿投入后形成资产的,作为国有资产纳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