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中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101833号令修正发布第5、9、11条条文及第10条条文之编制表
第5条本局置秘书、课长、队长、场长、主任、股长、区队长、专员、技士、安全卫生管理员、稽查员、课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9条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局长代行或代理。副局长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时,由秘书代行或代理。秘书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时,依第四条所列单位主管顺序代行或代理之。
第10条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本局设局务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秘书。
四、课长、队长、场长。
五、主任、会计主任。
六、其它局长指定人员。
前项会议由局长召集之,开会时并为主席,局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职务代理人担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