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经过多次讨论修改,现予颁发,自即日起施行。在施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城市建设管理局。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的登记、变更及歇业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经过多次讨论修改,现予颁发,自即日起施行。在施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城市建设管理局。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的登记、变更及歇业
区)承担施工任务时,必须持营业执照付本、等级证书、营业管理手册及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到进入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跨地区承包工程。
第三章企业等级
第四章业务范围
务:
①一般通用结构的道路、排水工程的投资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
②单跨20米以内或总跨50米以内的一般结构桥涵;
③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奖惩
政处分或罚款,直至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企业停业整顿,予以降低企业等级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财经纪律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3.施工企业在承揽任务和参加投标中,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任务或夺标,轻者取消投标资格,重者令其停业整顿;
4.因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责成施工企业无偿返工重建。对于高估冒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给企业法人代表与承办人员以经济处罚;
5.施工企业申请“证书”时弄虚作假;超越营业范围承担任务;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歇业手续;涂改或转借,转卖“证书”、“营业执照”,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令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