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餐饮业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抽样

  (渝环发[2005]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第31号令)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3]35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餐饮业实际,对火(汤)锅,中餐,面食和西餐茶楼餐饮单位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进行了抽样测算,测算出《重庆市餐饮业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表1)和《重庆市餐饮业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系数》(表2)。经市政府法制办以渝规审发[2005]6号登记,现予通告。

  本通告自2005年2月1日起生效。

  重庆市餐饮业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

  抽样测算当量系数(试行)

  表1重庆市抽样测算餐饮业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

  单位:毫克/升

  类别

  COD

  动植物油

  阴离子表面

  火性剂

  悬浮物

  总磷

  未处理

  处理

  未处理

  处理

  未处理

  处理

  未处理

  处理

  未处理

  处理

  火(汤)锅

  3707

  1839

  534

  123

  43.5

  12.5

  582

  335

  14.0

  6.2

  中餐

  3382

  1806

  502

  109

  43.2

  9.5

  554

  279

  6.9

  3.1

  小吃店、面食、西餐、茶楼

  2976

  975.0

  328.0

  63.0

  38.8

  14.0

  567

  303

  3.7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