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
求。
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对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做到达标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
nt class=‘no’>第三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得拒报、谎报。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有重大变化或者改变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去向时,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申报登记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当设置标志,按要求安装计量装置,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重点工业污染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
第六章法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含磷洗涤用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五十以下的罚款;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含磷洗涤用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