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门分别负责对森林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水利、渔政、卫生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水资源、鱼类资源、渔业水域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污水养殖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三章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和管理
量区的范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分意见,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
理时,有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参加集中治理,承担相应比例的治理资金。
第五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六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况的报告;
(三)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提出事故的处理结果以及事故造成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事故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