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分类号:C722024199701

  篇名: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水利电力

  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工程取水(不含

  取用矿水、地热水、天然卤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必须依照本办

  法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城乡居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自行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且未经综合利用的

  ;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临时取水的;

  (四)农田灌溉取水的;

  (五)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困难企业以经批准可以按月免交水资源费,其中地方企业须经同级水行

  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中央驻赣企业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

  困难企业的认定,由省水行政、财政、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水行政、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省、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权限

  征收水资源费。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其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界河取水或者跨行政区域取水,其水资源费的征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