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业环境保护方案,应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前,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应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农业环境保护
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的,必须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占地手续。堆存工业废渣,必须采取防止渗漏、迳流、扬散等措施,避免污染农业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