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制止,对下列物品、设施,可以查封、扣押:
(一)非法贮存、转移、处置的危险废物;
(二)排放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或有毒污染物的设施。
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应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开具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在清单上记录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对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查封、扣押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污染严重的项目。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其选址、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1>第三十一条使用污水灌溉和使用农药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蔬菜、水果和其他农产品的污染。
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六章法律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污水排放口,造成水体污染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蔬菜、水果和其他农产品污染危害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或改变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气体的,或向水体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产品铭牌说明书中载明其污染排放情况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含磷洗涤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猎捕、采伐、运输、买卖、危害受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由有关资源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用具以及尚未出售或存放的受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或按违法所得的二至五倍或按野生动植物价值的二至十倍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