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时评:征收排污费应有绩效与行政管理责任两考核

  日前,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北京市今年将深入研究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其中已基本确定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具体征收办法实施前拟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这个即将推出并拟举行听证的北京市机动车排污费征收方案,目的是为了环境保护。而且,在环保知识已经普及的今天,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应该能被大多数公众接受。但尽管如此,这个机动车排污费征收方案中,还应有相应的管理绩效与责任考核制度配套。

  首先是要有行政管理责任考核。以行政责任立场讲,环保部门既然已经基本确定将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那么,事先肯定经过了相应的可行性研究。在此前提下,一旦排污费征收方案进入听证程序,环保部门就应将有关的政策目标一并向社会公开,以便今后方案正式实施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具体比如说,征收费用后的机动车尾气排放会减少多少,对环境保护会产生哪些具体影响,收取的费用用在了何处等?可以说,这些都是职能部门有义务公开,同时也是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并监督的公共事项。

  其次是要有绩效指标考核。机动车排污费用的征收,不论今后采用征税还是行政收费方式,还要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度配套,并且配套制度应是公开与可监督的。

  所以,在肯定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方向的同时,从政策目标有效性角度看,设立相关的行政责任与绩效考核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