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分类号】C722037199813
【标题】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1113
【实施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名称】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题注】(199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章名】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九条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其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
第十一条城市市区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
(三)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四)临街应当设置围档;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六)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标语、横幅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章名】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城改造时,应当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开发和改造工程总概算中。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