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工厂(场)噪音管制标准。
一时段区分
早:指上午五时至上午七时。
晚:指晚上八时至晚上十时(乡村)或十一时(都市)。
日间:指上午七时至晚上八时。
夜间:指晚上十时(乡村)或十一时(都市)至翌日上午五时。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第七条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dB(A)括号中A指在噪音计上A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27-7129规定之噪音计、记录器、分析器、处理器等。
五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达声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10dB(A)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10dB(A)以下,则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备注:附表请参阅司法院公报第34卷8期29页)
(四)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
九测量地点
除在陈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点测定外,以工厂(场)周界外任何地点测定之。※周界:有明显围墙等实体分隔时,以之为界。无实体分隔时,以其财产范围或公众不常接近之范围为界。
一○评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发声特性,计算均能音量(Leq)或最大音量(Lmax),其结果不得超过表中数值。
(一)噪音计指针呈周期性或间歇性的规则变动,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时,则以连续五次变动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图(1)所示,为规则性变动的声音,其变动周期一定。又如图(2)所示,为间歇性的规则变动声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读取每次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则以均能音量(Leq)表示。其取样时间须连续八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2秒,如图(3)所示,在噪音计指示一定时,或指针变化仅仅1-2dB之变动情形,以Leq表示。又如图(4)所示,声音的大小及发生的间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Leq表示之。
(备注:附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三六)第24889-24892页)
第3条
娱乐场所、营业场所噪音管制标准
┌──┬──┬──┐
│频率│20Hz至200Hz,自中华民│20Hz至20kHz│
│时段│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音量├──┬──┬──┬──┼──┬──┬──┬──┤
│管制区│早│日间│晚│夜间│早│日间│晚│夜间│
├──┼──┼──┼──┼──┼──┼──┼──┼──┤
│第一类│30│35│35│30│50│55│50│40│
├──┼──┼──┼──┼──┼──┼──┼──┼──┤
│第二类│35│40│35│30│60│65│60│50│
├──┼──┼──┼──┼──┼──┼──┼──┼──┤
│第三类│35│40│40│35│65│75│65│55│
├──┼──┼──┼──┼──┼──┼──┼──┼──┤
│第四类│35│40│40│35│70│80│70│65│
└──┴──┴──┴──┴──┴──┴──┴──┴──┘
一、时段区分
早:指上午五时至上午七时。
晚:指晚上八时至晚上十时(乡村)或十一时(都市),但第三类、第四类管制区得延长至十二时。
日间:指上午七时至晚上八时。
夜间:指晚上十时(乡村)或十一时(都市)至翌日上午五时。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dB(A)括号中A指在噪音计上A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27-7129规定之噪音计、纪录器、分析器、处理器等。但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测量20Hz至200Hz范围之噪音计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29规定之一型声度表,且应符合国际电工协会IEC61260(1995)规范。
五、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达声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10dB(A)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10dB(A)以下,则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
│L1-L2│3│4│5│6│7│8│9│
├──┼──┼──┴──┼──┴──┴──┴──┤
│修正值│-3│-2│-1│
└──┴──┴──┴──┘
(四)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
九、测量地点
(一)量测20Hz至20kHz频率范围时,除在陈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点测定外,以距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周界外任何地点或骑楼下建筑物外墙面,向外一公尺处测定之。
(二)量测20Hz至200Hz频率范围时,于陈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室内地点测定,并应距离室内最近墙面线一公尺以上。门窗除陈情人要求打开外,应以关闭状况测定之。室内其他噪音源若影响量测结果者,得将其关闭暂停使用。
(三)前目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周界:有明显围墙等实体分隔时,以之为界。无实体分隔时,以其财产范围或公众不常接近之范围为界。
十、评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发声特性,计算均能音量(Leq或Leq,LF)或最大音量(Lmax),其结果不得超过表中数值。
(一)噪音计指针呈周期性或间歇性的规则变动,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时,则以连续五次变动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图(1)所示,为规则性变动的声音,其变动周期一定。又如图(2)所示,为间歇性的规则变动声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读取每次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则以均能音量(20Hz至20kHz之均能音量以Leq表示;20Hz至200Hz之均能音量以Leq,LF表示)表示。其取样时间须连续八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2秒,如图(3)所示,在噪音计指示一定时,或指针变化仅1-2dB之变动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图(4)所示,声音的大小及发生的间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之表示式如下:
200Hz0.1×Leqn
Leq,LF=10×㏒∑10
n=20Hz
Leq,n:以1/3八音度频带滤波器测得之各1/3八音度频带均能音量。
n:20Hz至200Hz之1/3八音度频带中心频率。
第4条
营建工程噪音管制标准
一时段区分
括弧内音量适用时段,在第一、二类管制区为晚上七时至翌日上午七时,在第三、四类管制区为晚上十时至翌日上午六时,未加括弧者为其他时间适用。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dB(A)括号中A指在噪音计上A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27-7129规定之噪音计、记录器、分析器、处理器等。
五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达声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10dB(A)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10dB(A)以下,则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四)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