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ass=‘no’>第十一条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

  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尽量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

  第四章污染防治

  第一节污染防治原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class=‘zhang’>第二节废气、粉尘污染防治

  第三节废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废渣(液)污染防治

  或焚烧等处理措施。

  第五节噪声控制

  第五章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六章监测机构的设置

  class=‘no’>第五十九条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监测任务、监测范围设置必要的监测机构或相应的监测手段。

  第七章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

  第八章设计管理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