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ass=‘no’>第十一条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
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尽量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
第四章污染防治
第一节污染防治原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class=‘zhang’>第二节废气、粉尘污染防治
第三节废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废渣(液)污染防治
或焚烧等处理措施。
第五节噪声控制
第五章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六章监测机构的设置
class=‘no’>第五十九条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监测任务、监测范围设置必要的监测机构或相应的监测手段。
第七章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
第八章设计管理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