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的分类
形成权,通常是指以单方的形成行为,一般是单方意思表示,来影响和他人的法律关系,和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形成权可分成以下四类。
(一)简单形成权、依诉讼方式行使的形成权、待期间届满的形成权
根据形成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形成权分为简单形成权、依诉讼方式行使的形成权与待期间届满的形成权三种。
1、简单形成权
简单形成权是指形成权人只要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并且其意思表示达至相对人,即可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权利。简单形成权是最完全意义上的形成权,形成权人只需单方意思表示而不需要借助他方的力量,即可行使权利,“当然这仅限于形成权本身,而不及于其接续的请求权。简单形成权如合同解除权、抵销权等等。
2、依诉讼方式行使的形成权
一般意义上,形成权只需形成权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形成一定法律关系,但是有些形成权则要求形成权人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借助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行使其形成权,此类形成权称之为依诉讼方式行使的形成权。如对因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变更与撤销权(《民法通则》第59条)、违约金的增减请求权(《合同法》第114条)等等。
3、待期间届满的形成权
除简单形成权、依诉讼方式行使的形成权之外,还有一类形成权,其依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即刻变动法律关系,同时形成权人又不需借助于他方的力量,而只需形成权人意思表示,并且待期间届满,便发生形成权的效力,这类形成权称之为待时间届满的形成权。典型的此类形成权如催告权。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分别规定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之内予以追认,这种催告权即待期间届满的形成权。
(二)约定的形成权与法定的形成权
依据形成权产生标准的不同,可以将形成权分为约定的形成权与法定的形成权两类。
1、约定的形成权
约定的形成权是指此形成权的产生是有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而成的。如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当双方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即可解除合同。
2、法定的形成权
法定的形成权是指形成权的产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这是大多数形成权具有的特点。在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一定瑕疵或者是有一定的不平衡性的时候,法律直接赋予其中的一方以单方面意思表示来变动其法律关系的权利。如法律规定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追认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等等。
(三)积极的形成权与消极的形成权
依据形成权作用之民事关系所体现的建构性与破坏性,可以将形成权分为积极的形成权与消极的形成权两类。
1、积极形成权
积极形成权是指形成权的行使,旨在建立、设立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形成权具有一定的建构性,如优先购买权、追认权等。
2、消极形成权
与积极形成权相反,大多数形成权都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种潜在的破坏性,即此类形成权的行使会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至少会变更现存的法律关系,这种形成权称之为消极形成权,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等等。
(四)财产性的形成权与身份性的形成权
根据形成权行使所变动的法律关系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形成权分为财产性的形成权与身份性的形成权两类。
1、财产性的形成权
财产性的形成权是指形成权的行使,会引起一定的以财产性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变动的一类形成权,这些形成权诸如合同的撤销权、抵销权等等。
2、身份性的形成权
身份性的形成权是指其行使所变动的是身份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类形成权,如婚姻无效的撤销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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