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既得权与期待权辨析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公认的期待权有:

  ①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

  ②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我国大多数教科书均认为继承权属于期待权。这是错误的,错误原因:抄错;德国法上有一个“后位继承制度”(注意:与我国的第二顺位继承权属于两码事情),其中的后位继承权属于期待权。我国无此制度。在我国,继承权一定不是期待权,因为,基于继承权取得财产的期待与指望过于不确定,太不靠谱,且法律无任何保障措施,不具有权利的特征,因而不是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