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