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婚姻问题的处理
未成年人结婚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许多国家都承认未成年人可以缔结婚姻,但在行使该权利时,应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例如法国以18岁为成年,适婚年龄为男18岁和女15岁,未成年人结婚须经父母同意。此外,德国、意大利、日本等都有类似规定。法国法规定的适婚年龄见《法国民法典》第144条,成年年龄见《法国民法典》第388条;德国法规定的适婚年龄见《德国民法典》第1303条;意大利法规定的适婚年龄见《意大利民法典》第84条;日本法规定的适婚年龄见《日本民法典》第731、737条。
我国婚姻法则严格限定适婚年龄,不但不允许未成年人结婚,而且最低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既高于成年年龄(男女均为18周岁),又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所规定的适婚年龄(一般为14至18岁)。参见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对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一结婚要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其识别为结婚的实质要件,而英国法院通过两个指导性判例——“Simonin v。Mallac”(1860)和“Ogden v。Ogden”(1908)将其识别为形式要件。Dicey and Morris,The Conflict of Laws(13th ed.2000),Sweet&Maxwell,p.657。如此识别是有其历史原因的,英国法院早先并不区分结婚形式与结婚能力(capacity to marry,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结婚实质要件),有关婚姻效力的问题一概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在此期间,法院对许多涉及“未成年人结婚须经父母同意”这一结婚要件的案件也都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作出了判决。
这些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为住所位于英格兰的未成年人,他们没有按照英格兰法律取得父母同意,并在苏格兰缔结了婚姻,而苏格兰法律对未成年人结婚无此要求,法院依据苏格兰法律判决婚姻有效;二是当事人为住所位于英国的未成年人,他们在英国以外的国家缔结了婚姻,但没有遵守婚姻缔结地国家所要求的父母同意这一条件,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后来,英国采纳了区分结婚形式与结婚能力的做法,这就需要对上述判例重新作出解释,而解释的结果是关于父母同意的结婚要件属于形式要件,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如此识别虽使判例规则得以延续,但就连英国的学者也认为这种解释方法在逻辑上是有疑问的。Dicey and Morris,The Conflict of Laws(13th ed.2000),Sweet&Maxwell,p.656。从立法意图上看,未成年人结婚应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目的在于保障婚姻的稳定,并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被允许结婚的未成年人尽管已经达到法定的最低婚龄,生理条件已趋成熟,但是他们的情感和心智,他们对婚姻的理解,则往往不够成熟、完满,从而影响到他们缔结婚姻的能力。另外,未成年人一般不能经济自立,无法独立维持婚后的生活负担。
为此,法律规定“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这一条件,由父母判断他们未成年的子女是否已经成熟,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未成年人在婚姻能力上的缺陷。因此,关于“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结婚条件在性质上更接近婚姻的实质要件,大陆法系国家的识别显然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