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日本信托法务与实务中的“不动产信托”专题研究

  不动产信托,依其目的可大致上划分为不动产管理信托、不动产处分信托、不动产设备信托、土地信托。

  1、不动产管理信托。所谓不动产管理信托,系指以不动产的管理为目的的信托。受托人的任务并非单纯的保存管理,而是应担负起不动产名义人、管理权人的综合性任务。如系写字楼的信托,受托人则需要承担以下任务(义务),即承租人的募集、条件的交涉、租金的收取、因建筑物瑕疵等造成的对第三人的赔偿以及在管理、维修时对业者的选用和收支计算等。

  2、不动产处分信托。所谓不动产处分信托,系指以处分(买卖)不动产为目的的信托,相关实例较少。若只是以单纯的处分为目的,则无需花费费用交付信托,因为以委托(代理)或准委托(中介)合同的形式就可实现。

  3、不动产设备信托。不动产设备信托,系由不动产所有人将不动产交付信托,将受益权出售于第三人,以实现资金化的目的。

  4、土地信托。土地信托,是在不动产管理信托或处分信托向前发展的基础上,以信托银行为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在交付信托的土地上进行施工、兴建建筑物等的事业开发执行信托。这也算是不动产管理或处分信托的一种,但为了同受托人主动积极执行建造建筑物等信托区别开来,才特将此称为土地信托。【未完】

  上文节选自即将在中国大陆正式出版发行的《信托法务与实务》(第五版)。

  【本书日文版由社团法人金融财政事情研究会(日本)出版并授权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