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地产证券化4.2:房地产证券化中律师业务的分析

  房地产证券化既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金融实务,也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法律实务。律师必须参与其中,为房地产证券化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为证券化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可以说,律师事务所是房地产证券化中的重要中介机构。(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

  一.国外房地产证券化中律师业务简介

  在国际上,经过长期经验的积累,律师为房地产证券化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已经基本固定,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程序。一般说来,律师从事房地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内容如下:(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

  1.为房地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对委托人所提供的各种事实和材料进行审查和法律分析后,依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房地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需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真实销售意见书”、“非合并法律意见书”、“担保权益法律意见书”、“可执行性法律意见书”、“信托合同意见书”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必须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和验证。如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虚假或者有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应邀参与项目谈判,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

  应房地产证券化相关当事人的要求,律师应审查、修改、制作证券化流程中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如章程、合同等。具体来说,律师审查、修改、制作的法律文件包括:特殊目的载体(SPV)及其他专为证券化而设立机构的创立文件,如信托协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与资产转移相关的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资产转让合同和信托合同;信用增级过程中的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担保合同;SPV与服务机构之间的协议;证券发行文件和证券承销协议等。

  3.担任房地产证券化参与方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事务的咨询意见。

  律师可以为参与方的证券化项目提供咨询意见,例如在项目计划之初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风险性分析;也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特定情况提供法律帮助。(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

  二.我国律师在房地产证券化中的业务分析。

  (一)律师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的业务分析。

  1.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和计划书的制定工作。

  在MBS过程中,必须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人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确定所需融资的规模,然后对现有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选定一定数量的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出来,形成贷款组合。在这个工作中,发起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各种情况的分析,确定一个具体的资产证券化发起计划,并出具具体的《资产证券化计划书》。而且,作为负责证券发行工作的特设机构也必须制定《资产证券化计划书》。由于这个计划书涉及多方面的实务工作,既有金融实务也有法律实务,所以,必须有律师参与起草和最后的审定工作。(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

  《资产证券化发起计划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商业银行或特设机构的具体情况;发行资产抵押证券的目的、作用;拟融资资金的具体规模;拟用作发行证券的抵押贷款的具体情况包括数量、品种、期限、信用程度、优良率等;拟售出的贷款组合单价、总价、价款支付等情况;拟融资的款项用途;拟融资的期限;转让住房抵押贷款可取得的贷款发行费和服务费收入等等。

  2.参与SPV的组建法律工作。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除了必须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出售贷款组合外,还必须设立专门进行证券化工作的特设机构或称特殊目标公司即SPV作为资产抵押证券的发行人,没有专门的特设机构SPV,谈不上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资本市场中通常存在专门的符合资产证券化所要求的发行人,银行可以根据这些发行人的业务水平、能力,选择最合适的发行人,在新兴的资本市场上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尚未开展的市场上,专门的发行人还未形成或者没有基本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