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地产)投资信托对金融服务是否卡壳?

  大家都听了一下午了,我管是来得于境外的信息还是境内的信息,大家都听的比较累,我有一个发言稿,就不读了,我借着大家发言讲讲主办人给我出的题目就是“投资信托的金融产品对金融的服务是否卡壳?”。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产品是以贷款进入的,这现任信托投资本身和银行在贷款这个主业上并没有太多的区别,利用大家的风险点都是一样的,比如大家都要搞三查,比如大家都在追求还款来源,这就要这一点信托投资公司没有保证差异化战略,信托投资公司以贷款服务于房地产业和银行没有比较优势。

  信托投资公司怎么样服务房地产业,其实和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关系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三种定位,对金融控股行业本身的管理力度加大了,出现了很多信托公司利用这个平台搞金融控股,这是不是信托控股公司的主营公司的主营方向这个有待讨论。

  ,如果是信托银行贷款是它的主营业主。

  ,这点国内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并没有体现这一点。我们作为从业者面对庞大的资金和需求不能有效服务,这要追踪于整个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滞后,其二现在有三个环节是已经变为大家的共识的,第一点国内本币多,我们有33万亿的货币资产,第二我们外币多,我们一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不仅使中国领导人面对现实,也是国际上金融学家对中国一万亿美元的考虑。

  在直接融资股票市场化债券市场的失衡,主要以股票市场为主,企业的债券相对比较小,主要以国债为主,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80多家的大型国有企业,占到整个银行贷款总量的50以上,这是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民企恰恰在融资方面仍然拿不到钱。面对这样的资本结构,发展的方向肯定是直接融资,1989年我就提出要两个基金并行的问题,至今为止产业投资基金法并没有出台,一个产业投资基金法没出台以前搞金融产品,大家可以想象规定在哪里。

  借助国际上相当成熟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办法,以及投资模式在中国搞中国式的产品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法没出以前,以信托化的基金产品服务于各种行业,包括房地产业。这个本身作为一个基金化的信托产品和过往的信托产品有跟大不同,有八大要素:(信托法律网编辑)

  ,这个信托产品是行业的,而不是综合的;

  ,它是产业的而非证券的;

  ,它不同于信托计划,它是组合投资的,而非单一的计划投资的。还有一个跟组合投资并列的,就是它是非贷款,基金的特征就是投资,而非是贷款形式,做这样一个基金化的信托产品,对大多数的企业来讲,可能针对的资金金不足而去的,靠增加资本金比例的关系,满足银行贷款需求,靠银行贷款的跟进加大基金的杠杆作用,使基金化的信托产品在组合投资方面获得更高的收益。

  ,它是引入银行托管的,主要考虑是道德风险,因为很多信托公司做信托计划的同时,对基金的调度、挪用也是考虑存在的。

  ,在信托期间内有回溯的概念,每年一定时间内可以打开,打开的主要作用是回收。

  ,专业化的独立管理的,靠专业化的基金管理人独立管理。

  ,以招募书的方式把信息从中披露,这里跟多是披露项目信息,在信托计划当中,最大的一个所谓我们现在感到的比较难以驾驭的就是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有我们和被服务对象的信息不对称,用招募书的方式可以通过信息透明化。

  ,就是我们是私募方式的,不是公募的,它主要是对机构投资者,比如像大的资金的客户,现在银行的理财计划,我们国家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等,同时它对私人客户尤其是荣誉资金的VIP客户将敞开大门。这一类基金产品将不会像过去那样用传统的方式,而是以新的方式适应标准化,这种标准化的信托产品经过市场的同意,可以在这些市场进行流通。

  这些只是给房地产的同行们提供一种信息,再用信托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可能选择基金化的信托产品,将是你们主要的选择的产品之一,因为56号文件对传统的信托产品以融资特别是贷款方式进入贵公司,这一类的金融活动将会越来越稀少,甚至逐渐淡出这个舞台。大家都在喊产业投资基金,但最核心的因为这个产品已经很成熟了,但中国的问题就恰恰是越成熟的东西引入到我们的市场上越容易被异化,防止异化将会是监管部门和金融从事人员应该形成的共识,时间关系,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