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抢不到财物构成抢劫罪既遂吗?

  案件事实及一审判决2001年4月13日17时许,黄日安伙同黄日重(已判刑)、罗汉阳(在逃)窜到巴马县所略乡甲略村坡烟屯对面山坡的“六朋”处,拦住女青年李悦及其男友李施(均为化名),在问李施要烟及钱未得的情况下,对李施进行殴打并强行搜摸李的衣裤口袋,后用石块将李打昏,但也没抢到任何财物。巴马县法院认为,黄日安的这一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黄日安上诉认为,其行为属于一般的治安案件,即使构成抢劫罪,也是抢劫未遂,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或从轻判处。

  法理分析对于未抢到财物的抢劫行为的定性,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形成一个共识: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些法官认为,必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才是“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可是,通说认为,抢劫中的侵犯人身权利应该界定为——为了抢劫财物目的,实施了暴力行为或威迫手段。在本案中,黄日安为了抢劫财物而将黄日安打昏,就是实施了暴力行为,侵犯了被害人李施的人身权利,就构成了抢劫既遂,故一审法院对其行为的定性就是准确的。2008年6月10日,河池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