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退耕还田拆迁标准

  (一)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二)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三)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四)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五)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六)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

  (七)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

  (八)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

  (九)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

  (十)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

  (十一)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

  (十二)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一)向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申请批准;

  (二)批准同意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三)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四)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实施征地,支付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国家征用农村耕地补偿的标准,主要是以耕地的年产值来计算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