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事故险情,或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灾害、灾难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当地县(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有关部门。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有关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相互通报,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