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丈夫过世,妻子未获继承权

  陈大成与妻子美凤婚后生育了大儿子陈小成和八个女儿,陈小成于1978年与黄珍结为夫妻,没有生育子女,陈大成与妻子生前于1951年从他人处买来越秀区一砖木结构的房子,陈大成于1985年10月去世,房管局于1995年才核准登记上述房屋,产权人为陈大成妻子美凤一人,但美凤于2011年11月去世,陈小成则于2008年去世。(当事人均为化名)

  美凤于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只是口头说房子各兄弟姐妹都有份。现各姐妹欲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协议好继承份额均等,无耐长期定居于香港的三妹不同意均分的方案,认为自己应该占有房屋产权的75%,故七姐妹和黄珍作为原告,起诉三妹至法院,要求法定继承涉案房屋。三妹经法庭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在案的八姐妹均为美凤的女儿,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但由于大儿子陈小成先于其母亲美凤去世,且其没有任何子女,故配偶黄珍不符合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资格,依法不能继承涉案房屋。最终判决美凤名下的越秀区天成路房屋由八个女儿继承,每人各占1/8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

  妻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法官表示,上述案例涉及到法定继承中关于“代位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因陈小成婚后未生育故不存在代位继承。黄珍仅以其为陈小成的配偶且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没有收入和孩子而主张继承美凤名下遗产份额不具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