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继母对簿公堂,少年取回继承权
父亲离世,留下一个自己和前妻的儿子,再婚妻子掌控着所有遗产,儿子主要生活来源是政府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金。身患疾病需要动手术,少年多次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均被继母拒绝。他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父亲离世后,其遗产被继母掌控。为此,17岁少年小张与继母刘某某对簿公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刘某某付给小张及其奶奶继承款和抚恤金共计5.7万元。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年前,小张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了婚,时年6岁的小张由父亲张某某负责抚养。2010年底,张某某与刘某某结婚。2011年10月,张某某不幸病故,遗留的养猪场、房产、幼儿园、面包车、工资以及政府发放的遗属抚恤金均由刘某某掌控。父亲病故后,小张由于种种原因搬出来独自生活,主要生活来源是政府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金350元,生活十分拮据。由于身患疾病需要动手术,小张多次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均被继母刘某某拒绝。无奈之下,小张将刘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某、小张及其奶奶是张某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应在三人之间分配。考虑到小张及其奶奶的实际困难,法院在分配遗产时给予适当的照顾,遂作出由刘某某付给小张及其奶奶继承款和抚恤金共计5.7万元判决。
刘某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张某某不但没有留下遗产,还欠了一大笔债务。她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刘某某无须支付继承款和抚恤金。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这起遗产纠纷案尘埃落定。
继承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