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嘱”身后事,儿女干戈休

  岳某(男)和葛某(女)生前育有三子二女,2006年2月岳某因病去世,葛某于2009年11月因病去世。2004年4月,岳某和葛某留下书面遗嘱,岳某亲笔书写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了两个小儿子,在遗嘱中清楚地标明的房产的位置、数量、房证号、立遗嘱人姓名、时间,无利害关系的葛某娘舅和侄子作为证人在场作证。2013年底,两个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别继承父母房产的五分之一。

  因为本案事实非常清楚,2013年,一审法院判决遗嘱有效,驳回了两个女儿的诉讼请求。2014年11月,威海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寄语:在法官审理遗嘱继承纠纷时发现,不少遗嘱因为缺少必要的形式或条件,导致无效。还有的老年人口头向一个或几个继承人交待后事,有的老年人直接在房证人改名字或将房证交给一个管理,最终这些遗产处置形式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继承有着严格的形式要求。

  遗嘱的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所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其中最稳妥的是公证遗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所立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其中所指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是指通过遗产继承不能直接或间接得到利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