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关系无凭证,养女难做继承人
因养母去世后未留遗嘱,两“姐妹”为遗产继承闹上法庭。2007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定遗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定“姐姐”某芬与去世老人徐女士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查明,1952年,某芬将户口从江苏迁入上海姨妈徐女士家,并共同生活。徐女士与丈夫因婚后未生育,曾收养几名子女,某珍是其中之一。1993年,徐女士的丈夫去世。2006年,徐女士也撒手人寰,留下房屋一套。由于没有遗嘱,某芬和某珍就养母女关系和继承权问题产生分歧,并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判定“姐妹”俩同为徐女士的养女,共同继承遗产。某珍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为证明表姐与母亲并无收养关系,某珍向法庭提供了表姐曾经工作单位的职工登记表,其直系亲属一栏中所填写的母亲姓名并不是徐女士。此外,在徐女士当年的个人信息资料中,也只将丈夫、某珍及另一养子列为家庭成员。某芬则提供了意见向左的证明,在徐女士当年的个人情况中记载曾抚养四名子女,某芬认为自己包括其中。
二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后认为,在某芬的户口迁入徐女士家之后,双方均未在个人信息资料中对收养和被收养关系有所提及。由于某芬和徐女士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其所述与徐女士经常来往并参加葬礼的情况也只能认定是双方之间的正常往来,对双方关系的认定无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