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哥哥为争遗产状告同父异母弟弟

  近日,屯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张大同和张大明是一对同父异母的兄弟。兄弟俩在父亲死亡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父亲去世,同父异母兄弟为争遗产对簿公堂

  张大同和张大明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哥哥张大同是父亲张超与前妻所生,弟弟张大明是父亲和现任妻子所生。2013年,张超因病身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据了解,张超在生前是一家机关单位的退休人员,有一定的工资和积蓄。张超去世后不久,张大同将弟弟张大明告上法庭。

  张大同称,2013年初他们父亲病重的时候,他们的叔叔将父亲张超的银行存折交给了弟弟张大明。弟弟张大明在取得存折以后,从银行里面取了不少存款,弟弟在取出这些钱款以后,除了一部分用来给父亲治疗疾病花费外,另外一部分则不知作什么用途。此外,他还曾为父亲垫付过款项,他的弟弟也应该予以支付。

  张大同称,父亲去世后,他曾多次打电话给弟弟,要求弟弟出来和自己一起商量关于父亲的遗产处理问题,但是弟弟对此一直置之不理。面对这样的情况他只能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法院判决他们两兄弟平分父亲张超的22万元的遗产,两人各得11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弟弟向他支付相关的垫付款。

  面对哥哥的起诉,弟弟张大明辩称,父亲的遗产并没有22万元,哥哥张大同要求继承50%的遗产没有法律依据。张大明称,父亲张超从生病住院至去世后,其在银行的存款只有11万元,其中还包含抚恤金在内。这些款项由他先后分多次从父亲的银行工资卡取出,用于支付医疗费、保健药品费、丧葬费等,余款只有人民币1万多元。

  张大明还表示,即使是遗产只有1万多元,也不应该由他们兄弟二人平分,他的生母同样依法享有继承权,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任何人也无权剥夺。张大明说,哥哥张大同依法只能享有继承遗产三分之一的份额。此外,哥哥张大同在起诉状中列举了一系列父亲病故前后所花费用,并要求自己承担支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继承遗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屯昌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大同作为张超的长子,在张超去世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依法继承父亲遗产,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超去世后其在银行的存款属于个人合法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原告主张继承父亲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大明在父亲患病住院期间先后分多次从父亲张超的银行账户内共领取了人民币3.5万元。而其父亲张超在患病期间医疗费用合计人民币2万多元,去世后的丧葬费约1万元,扣除相关花费,尚剩余人民币约8000元。除此以外,政府有关部门发放抚恤金6.8万元。法院认为,张超去世后政府拨给家属的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虽不能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可依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而对于张大同主张的其他相关垫付资金,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采信。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张超去世后留下的8000元只有一半算作遗产,另一半应作为其妻子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张超病故后所剩存款8000元,实际只有4000元作为遗产分割,即原告张大同获得4000元的三分之一份额,约1300元。

  对于抚恤金6.8万元,法院认为应直接进行分割,张大同、张大明、张超妻子3人各占三分之一,原告张大同获得约2.2万余元。

  日前,屯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大明及其生母向张大同支付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