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随意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孙大爷在农村有五间平房,在其妻子去世后,孙大爷又与同村王老太结婚。后来王老太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孙大爷,孙大爷去世后,其女儿孙某持孙大爷的“自书遗嘱”诉至法院。该遗嘱中称:“我名下五间平房系我一人所有,在我死后归孙某使用”。遗嘱上只有孙大爷的手印,但没有日期,也无签名。孙某要求该房产归自己所有,但王老太认为孙大爷的晚年生活是由她照料的,孙某从未管过,二人也早已断绝父女关系,孙大爷不可能给孙某写遗嘱。而且该遗嘱书写不明确,也没有日期和签名,现已无法认定手印是孙大爷的。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虽由孙大爷书写,但遗嘱内容不明确,未写明房产归谁所有,书写很随意,也没有写明日期。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由孙某和王老太二人平分该房产。
法官释法: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于某某表示,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嘱虽有手印,但没有年月日。因此,该“遗嘱”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法院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该房产。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能处分他人财产,尤其是夫妻另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