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两份不同遗嘱引纠纷,养女和过继儿子闹上法庭

  3月5日上午,青岛中院妇女维权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因为两份遗嘱不同,养女与过继儿子闹上了法庭。

  据介绍,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的七间房屋是刘老先生、纪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刘老先生、纪女士未生育子女,所以领养了一女刘某萍,并且过继了侄子刘某林到自己膝下。

  刘老先生、纪女士于2004年7月19日立遗嘱:二人现有房屋七间,二老平时生活皆由侄子刘某林照料,为使二人去世后财产分割不发生争议,两立遗嘱人特要求将其属下七间房屋全部由侄子刘某林继承。

  2008年4月23日,纪女士立遗嘱:纪女士于2004年7月19日曾立下遗嘱一份,经慎重考虑立遗嘱人决定废除上份遗嘱,重新立下遗嘱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房屋中自己的份额以及后期拆迁所得的楼房由刘某萍继承。

  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对两份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上诉人刘某林主张2004年7月19日遗嘱有效,其应继承全部遗产。被上诉人刘某萍主张应以2008年4月23日遗嘱为准,其应享有房屋的一半份额。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4月23日遗嘱有效。刘某林不服,提起上诉。

  刘某林上诉称,争议房屋是被继承人刘老先生与刘某林生父共同所有,与被继承人纪女士没关系,纪女士2008年遗嘱属无权处分,遗嘱无效。2004年遗嘱符合“顶盆摔瓦,过继子嗣,承继家业”的祖训和公序良俗,且刘某林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争议房屋也一直由他居住、修缮、添附、保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刘某萍答辩称,争议房屋是刘老先生、纪女士共同财产,与刘某林生父无任何关系。应以最后的遗嘱即2008年遗嘱为准。刘某林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反而是由于刘某萍尽的赡养义务多,纪女士才另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份额分给刘某萍。同时刘某萍认为,2004年两位老人并未去世,刘某林称其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成立。

  法庭当庭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因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本案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