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赠房后产生纠纷欲撤销,七旬父母将女儿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签订的契约和遗嘱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原则下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应当成立。事后被告李萍也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尔后又折旧建新,房子建好后,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被告的行为没有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两原告以两被告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虐待原告为由,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财产,原告在起诉期间和举证期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强、刘丽不服,坚持认为女儿的虐待行为是有事实依据的,向河池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虐待他们,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作为父母与子女有时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正常的,被上诉人的行为尚未达到虐待的程度,家庭的事情可通过协商处理,父母与儿女要互相理解,相互包容,和睦相处,构建和谐家庭。

  故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