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3、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1月7日首次发布,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共计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贵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6、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